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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化改革应对公共卫生安全严峻挑战(欧阳康、贾平、雷瑞鹏)

来源: 时间:2020-03-22 点击量:

摘 要: 新冠疫情使中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们应知耻而后勇,将公共卫生安全提升为国家安全战略,尽快补齐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民生短板,转危为机,大幅提升公共卫生政府投入,积极参与公共卫生的全球治理


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促使了商品、技术、劳务、信息等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全面、大量地流动。与此同时,各类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大规模公共卫生危机就是其中之一。艾滋病的流行、口蹄疫和疯牛病的传播、“非典”(SARS)的爆发、埃博拉病毒的扩散和超级细菌的传播,都曾造成了大规模国际间恐慌和危机。而目前正在中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传播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无疑严重威胁着我国及全球人民健康,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公共卫生危机呈现出多频次、流行广、跨境扩散性等复杂特征,超越了传统主权国家疆界限制,并可能和环境破坏、生物安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地区冲突及人道主义危机互为因果,交相作用,对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安全,以及该国和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关系和外交事务产生重大(叠加性)影响,从而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从全球范围看,公共卫生安全已然成为影响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可忽视的重大事件和战略博弈场域。而应对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则必须完善相应的顶层设计,并建立起高质量、现代化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作为应对各种公共卫生安全威胁赖以凭籍的“基础设施”和有力“抓手”。鉴于此,我们需要创新战略思维,树立起全新的全球公共卫生安全观,发展现代公共卫生治理理念,深化公共卫生体系改革,补齐短板,以应对不断产生的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挑战

一、公共卫生安全概念的源起


公共卫生安全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4世纪欧亚两洲爆发腺鼠疫(黑死病)的时代。欧洲在面对黑死病之际,从宗教迫害狂热(如认为黑死病是犹太人故意制造),逐步过渡和发展到通过对商船和人、货进行隔离,甚至动用军队设置和维系隔离带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近现代公共卫生(干预)的概念。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全球传染性疾病挑战日趋凸显。许多国家相继采取检疫措施,制定检疫法规,并从地区性的协调,逐渐发展到国际间的合作。1969年形成的《国际卫生条例》(IHR)制定了一个全球协作框架,以加强全球卫生安全,防范瘟疫、霍乱、天花和黄热病的跨界传播,并提出报告,以及在边界实施预定行动的要求。但艾滋病的流行,以及2003年的“非典”(SARS)和2005年的“禽流感”的爆发,使得各国进一步认识到边境管制并不能完全阻止疾病的国际传播,各国需要随时关注国际上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促进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对话,以便及时发现和应对本国公共卫生事件。修订后《国际卫生条例(2005)》,则历史性地赋予了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以宣布某种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PHEIC)并提出相关建议的权力。
全球性传染病不断出现、病毒变异和超级细菌的传播,对人类造成严重威胁,并导致慢病的扩张(如HPV病毒导致宫颈癌,细菌对脑肠轴健康产生影响并和阿尔兹海默综合症相关联),全球疾病控制负担的日趋加重,使得全球公共卫生格局和应对策略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共卫生危机问题日益被视为安全威胁。2000年1月,联合国安理会曾首次将艾滋病这一公共卫生问题作为一个安全的威胁来进行讨论,自此,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被列入全球安全议程。2007年,世界卫生组织在《世界卫生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概念。该报告将公共卫生安全定义为“为尽可能减少对一个国家的不同人群、不同团体、不同区域以及跨国性群体健康的紧急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采取的预见性和反应性行动”。我们认为,公共卫生安全就是通过预见性和反应性行动最大限度地确保人群免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并避免其溢出性影响造成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社会冲击(的一种状态)。

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的威胁

2014年,联合国安理会史无前例地做出决议,宣布埃博拉疫情“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这一决议再次表明,快速流行的传染性疾病不仅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也将造成其它类型的全球安全威胁。
一是政治安全威胁。 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政府的治理能力,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也可能会发展成外溢性的政治危机,招致国际关注和某种形式的政治干预(比如SARS问题曾招致中美对台湾地位问题的争执以及美国国会和行政部门的摇摆和“内斗”)。对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应对效果,又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二是经济安全威胁。 公共卫生危机的爆发,将对交通运输、旅游、酒店、零售业、娱乐、制造和国际商务等行业造成冲击。据估算,H5N1禽流感如持续一年,全球GDP将下降2%,造成8000亿美元的损失;SARS导致亚洲国家GDP下降0.5-2%,造成180亿美元的损失(有估算中国约损失60亿美元),而东南亚国家GDP当年从5.1%下降到4.5%。一些研究预测,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可达1600亿美元,最坏情况下甚至使今年全球经济发展维持在2019年水平,为2008金融危机以来最差增长水平。
三是军事安全威胁。传染病的流行将对国家的军事能力造成巨大威胁,如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军队中的艾滋病感染率曾高达50%以上,而马拉维和津巴布韦的军队感染率一度达到75%-80%%,军队战斗力遭严重削弱,有些国家甚至一度招募不足合格的警察。
四是对外关系威胁。 公共卫生危机的爆发可能影响对外交往及国与国之间的的关系。《纽约客》曾指责1999年美国纽约州爆发的西尼罗河病毒,是萨达姆侯赛因的生化武器实验室所研制。而小布什上台后,发动了伊拉克战争,罪名之一就是所谓私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五是社会安全威胁。 髙致死率传染病和其他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破坏了社会秩序而导致社会心理的脆弱化、遭受创伤并导致心理疾病的发生,甚至引发严重的件。
目前,公共卫生安全在国际上已经获得普遍关注与重视,很多国家已将公共卫生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之中。各国为了追求公共卫生安全,往往从多方面着力,包括建立健全国内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加强公共卫生的国际合作等,以有效防治和应对公共卫生安全的现实和潜在威胁。但长久以来,我国公共卫生事业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公共卫生却一直出于边缘化地位,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不彰,观念理念与国际社会有较大差距。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就说明我国现有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存在诸多短板,已经无法在快速变迁的社会中应对各种公共卫生安全挑战。

三、公共卫生地位的边缘化

公共卫生的(Public health)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尚无统一定义。Acheson (1988)认为,公共卫生是一门科学和艺术,通过社会有组织的努力来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延长寿命。在我国,公共卫生一般被认为包含三个基本方面,即对健康的促进、对疾病的预防和对健康的保护。
(一)在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概念通常会被与医疗体系相混淆,显示出其存在受到严重忽视,地位被高度边缘化。 简单地讲,公共卫生体系具有“防病”的功能,而医疗体系具备着“治病”的功能。二者有共通性和很强的联系,但又有着很大的区分。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治轻防的观念,以及这些年来广泛流行的疾控从急性传染病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转型的观点,使政府和社会在考虑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时,往往偏重于医疗单位,并使得公共卫生临床化,导致各级疾控机构的条件相对落后,难以吸引人才,公卫专业就业门路不畅等情况普遍存在。例如,虽然备受争议,但仍于201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名称本身就显示出公共卫生被医疗的概念所捆绑和吸收,以及公共卫生被误读后难以成为独立立法门类的现状。
(二)公共卫生被边缘化的另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这导致当前公共卫生治理无法满足国民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需求,反过来增加了传染病等公共卫生安全挑战的概率。虽然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总费用GDP占比有所上升(卫生总费用包括三部分:政府预算、社会和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但其中政府预算支出部分占GDP比重和财政支出的比重下降,增速低于财政支出增速。2019年,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为6.6%,但其中个人(自掏腰包)支出部分增长规模较快,占卫生总费用比例为30%左右,即便如此,十年卫生总费用平均增长率也只有不到3%(见附表1),远远低于GDP增长速度(见附表2)。最近更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四十年GDP增长240倍的背景下, 2018年中国卫生领域政府财政支出仅1.6万亿元,占GDP比重不到1.7%。此外,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在整个(医疗)卫生投入中的占比受到限制。新医改之后,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显著高于卫生教育、基本卫生公共服务、食品安全、疾病预防与控制等。从长远的角度看,不利于提升公共卫生水平。当预防疾病的投入减少时,疾病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未来花费在疾病治疗上的费用就更高,这一研究结论已经被目前的新冠肺炎疫情所证实。



  (三)从卫生资源分布来看,乡村公共卫生资源数量不足,城乡卫生资源分布不均,公共卫生在乡村地区进一步被边缘化。在公共卫生经费投入、专业技术人员等卫生资源方面,城乡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加上基层财政这几年普遍不景气,难以在公共卫生方面有所作为。这进一步削弱了基层在公共卫生问题上的应对能力,加重了社会负担,降低了社会整体福利。而基层应对卫生挑战能力不足,为疫情反复和爆发留下隐患,统计显示,过去两年绝大多数的传染病疫情源自地方和基层(见附表3),或对乡村和基层造成更大冲击,情况十分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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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样一种态势下,我们认为,下一阶段应从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治理理念、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利害相关方参与和支持性社会环境、立法执法漏洞和制度设计缺陷、公共卫生教学科研体系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着手,找不足,补短板,建立和完善我国现代公共卫生治理体系。

四、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

六大短板


短板之一: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治理理念和理论体系的缺失。
(一)我国尚未完整树立起公共卫生安全的理念。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提出了国家安全体系涵盖的十一种安全,然而其中尚未包括公共卫生安全。目前,我国对“公共卫生安全”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也没有明确其具体内涵,显示公共卫生安全尚未纳入我国的国家安全体系。在“一带一路”和全球化带来传染性疾病传播和生物战、恐怖主义威胁等背景下,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理念的缺位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也和国内国际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
(二)我国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公共卫生治理理念,从而无法为践行公共卫生安全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并与治理结构的单极化和碎片化互为因果。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是单极化和政府主导的,缺乏民间社会等多部门的参与,随着各级政府的不同状况和城乡差异,呈现出碎片化、央地博弈、口号化和运动式治理等特征,由此造成的结果之一,是我国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公共卫生治理理念;反过来,由于缺乏一套现代公共卫生理念,也导致了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存在诸多问题。
(三)理念的缺失和实践中的边缘化,导致了我国迄今为止尚没有能够构建一整套能够对快速变迁的社会现实提供专业指导的现代公共卫生治理理论体系。公共卫生治理不能被简化理解为“防疫”“打疫苗”“搞流(行病学)调(查)”“做基线调查”“消毒”等等这一系列行为。公共卫生治理不仅是防病,还要去考虑应对“病”后面的因素。如果只考虑监测疾病而不考虑如何完善监测结果的报告制度,或者只考虑做某种疾病(如艾滋病)的基线调查而不考虑人口、人的行为和地理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或者只去一味做检测而忽略隐私保障机制的缺失可能导致的统计数据失真,都可能让我们面对各种变动性因素而手足无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而无法让公共卫生真正做到更好地以人为本、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短板之二:公共卫生安全顶层设计存在缺陷。

(一)我国目前还缺少一套完整的应对(区域和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挑战和威胁的顶层治理架构。目前的治理架构缺少能够在短时间内预警、动员和协调资源的能力。
(二)我国应急管理被证实存在短板,未来如何将公共卫生安全和威胁纳入应急管理并相互协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常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存在问题。本次新冠肺炎期间,大量动用国防备用物资进行非军事利用,反映出民用常规战略物资储备、公共卫生安全储备体系的不健全。

短板之三:我国公共卫生治理行政执行架构存在内生缺陷。

(一)卫生行政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的制度关系设计影响了疾控部门的专业独立性。在SARS后进行的对疾控部门的改革中,在原卫生部设立了疾病控制局,实际上对接疾病控制中心(CDC,下同),成为CDC的行政管理机构,而CDC作为一个司局级的事业单位,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现在看来,这一制度设计严重限制了疾病控制中心的专业独立性,为过度的行政干预和疫情应对效率底下埋下了根源。
(二)我国卫生行政机构的定位比较低,CDC也没有摆脱前苏联模式的“防疫站”特征,职权范围有限,动员能力不足。卫生系统在官僚科层中的级别不高,有的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长期是由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无法及时有效直接参与地方党政重要决策。对地方政府对应机构的影响力,也局限于“指导”。此外, 2005年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则使得CDC的定位,由此被限定为疾病控制、实验室监测、疫情报告、应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是一个类似于政府“智囊”型的科研机构和(司局级)事业单位。卫生行政机构影响力有限,而CDC又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管理链条过长和决策不畅,这样就很难在面对公共卫生挑战时,去迅速做出应对。

短板之四:缺乏鼓励利害相关方多元参与和营造支持性社会环境的机制。而这一机制恰恰是当代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和重要系统支撑

(一)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政府单极化主导明显。在疾病控制领域,形成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疾病控制局——疾病控制中心——各省、设区市和县等四级机构的分级职能,其业务带有明显的封闭性和专业性,公共卫生治理和疾病控制被认为是“政府的事”。
(二)缺乏利害相关方参机制。人才的匮乏和意识的欠缺,加上配套制度的缺失和保守观念的干扰,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更趋向于做流调、基线调查、申请科研项目、写论文等等,这与国际公共卫生治理强调鼓励各方面利害相关方尤其是民间力量和私营部门参与的理念,有着很大的差距。
(三)法律和政策体系不完善掣肘明显,难以配套营造支持性社会环境。例如,《传染病防治法》中对新型病毒的性质认定程序语焉不详;《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开置于行政机关之手,却又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造成执法上的随意性和和管理上的疏漏。《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管理法》中的一些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以及各地方交通管制规则的不统一,则对物资配送以及民间和国际的慈善行为造成了不合理阻碍。法律和政策不完善,无法形成支持性的社会环境,导致各方无法形成合力抗击疫情,严重掣肘了我国对疫情的反应。
短板之五:公共卫生治理知识理论储备不足和人才匮乏
我国的公共卫生的学科设置不合理,多年来,我国的公共卫生学院的课程和训练,往往重预防、轻应急;重流病防疫,轻社科交叉。授课内容更多偏向技术性训练,公共卫生治理涉及人文、伦理、卫生经济学、卫生政策、法律、国际关系、统计学等多学科交叉,需要理、医、工、经、法和政治学的融会贯通。公共卫生不仅是培养防疫人员,还要培养更多合格的、有着综合知识结构的流行病学专业人士;不仅要培养实验室工作人员,还要培养能在一线捕捉战机应对传染病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一些国际上通行的专业科目,如卫生经济学、健康与疾病社会学、全球公共卫生、公共卫生法律与伦理、疾病与人权等,甚至很难找到国内学者写成的比较成熟的教科书。由于公共卫生本来就处于边缘地位,加之训练出来的专业人员大多知识偏窄,理念滞后,不仅不利于疾病控制和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也不利于在此基础上有效实施下一步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改革。
短板之六:国际合作的缺失
SARS之后到2012年之前,我国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曾经有过一段“高潮期”。但此后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内政策趋向保守,各层面的国际合作开始受到限制,各国援华项目如全球基金、美国总统应急基金(PEPFAR)、英国的DFID、盖茨基金会、福特基金会以及各种国际非政府组织如无国界医生等,或者撤离或者大幅压缩在华项目。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对华政策出现保守趋势,科研领域合作进一步受到影响。
多层次公共卫生国际合作的削弱,导致我国社会各个层面在公共卫生信息、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失去了多渠道和国际社会进行交流的机制,削弱了知识和理论的积累。此外,我国对外援助机构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方面也缺乏经验,国内也没有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对全球卫生施加“软实力”“巧实力”。这些都严重削弱了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问题能力的培养。

五、改革完善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政策建议之一:树立公共卫生安全理念,加大公共卫生投入,推动公共卫生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一)加强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识。早在1999年,美国就已将公共卫生安全正式提升到国家安全战略层面,并将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能力作为其赢得国际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全球传染病肆虐等公共卫生安全的挑战,我国亟需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观点指引下,建立起“公共卫生安全”的概念和理念,明确公共卫生安全的定义、内涵及内容,将公共卫生安全作为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主体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纳入总体国家安全战略之中。


(二)我国对公共卫生的政府财政投入,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其增幅应当不低于当年的财政收入增幅,要让疾病预防和医疗护理都能得到充足的资源。鉴于既往欠账较多,建议全国人大出台规定,通过一定方式逐步适当补足过去十年的公共卫生领域投入缺口。全国人大应出台或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卫生费用政府投入每年的最低GDP占比。要区分卫生总费用政府投入部分的投入比例,在医疗和公共卫生间做好平衡。


(三)公共卫生治理应当具备多中心的分配结构,做到既可以关注与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问题(如传染病和耐药性问题),也可以对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不同人群的事件(如人道主义灾难、环境污染、社会经济文化不平等导致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等)予以实质性关注。
公共卫生治理涉及一整套公共卫生事务的复杂的价值、规范(norms)、程序和机构(institutions)群,要树立起公共卫生治理不仅是防病,还要去考虑应对“病”后面的因素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构筑更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公共卫生治理理论。公共卫生不仅要预判和监测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状况,还要关注发展健康的公共政策和规划、创造支持性的环境、动员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保证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等。简而言之,公共卫生治理理论,需要文理医卫兼备、超越直线思维的多学科知识体系的支撑,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挑战提供有效的指导。
政策建议二:完善顶层设计,打造公共卫生安全领导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和战略储备及其决策和技术支撑体系
(一)建议建立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中心的公共卫生安全领导机制,协调各包括军队、立法部门、财政金融、交通、外交、公共安全、反恐等部门在内的部门。在涉及公共卫生专业问题时,依然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CDC作为主要抓手。  
(二)进一步整合完善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和战略物资储备体系。改革目前的应急管理体系,将其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相整合,协调与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形成协同高效、分工配合、反应灵敏、于法有据、程序严谨的应对机制。打造我国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我国在医疗物资、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广谱抗病毒药物研发和储备方面,均显得不足,管理的前瞻性和精细化程度严重匮乏,亟需建立公私合作,官民共建,信息通达,资源共享的研发、生产、监督和物流配套体系。
(三)进一步推动公共卫生和大数据、监测系统、数据处理、监控反馈、决策体系和智能支持等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为当代中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政策建议之三:改革我国公共卫生治理行政执行体系
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行政体系改革,建立起更为高效、专业、独立性更强的疾控体系,将卫生行政系统主导的疾控局和CDC系统合并,并和军队、科研等机构协调整合,统一组建成新的、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而自主性更强的CDC体系,在新的体系架构中,CDC依然隶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但在执法、疾病报告及数据公开和应急管理方面具备相对的独立性,仅对法律规定和赋予的权责负责,除依法定程序外,其他机构不得干预。
CDC应该成为一个准执法机构,有制定具备一定程度普适效力的指南、规章的权利;可有一部分人员具备军队编制。为了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并能产生效果,建议对该领域现有人员进行分流和重新配置,改变选人用人方式、导向和激励机制。坚持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坚持以能力为先而不是仅以论文(数)和文凭为先;坚持知识结构和学科背静的适度多元化。
政策建议之四:营造多元利害相关方参与的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营造支持性社会环境
要转变思想,调整理念,意识到全球化背景下的公共卫生治理,需要以多元利害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和营造支持性的社会环境为核心,并成为高能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在此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的社会治理短板,说明问题不仅仅出现在公共卫生领域,更显示出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中,很少有想国际上那样存在成熟而专业的独立非政府组织(NGO)的身影,也缺乏包括政府、专业人士、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病人群体、私营机构、智库和媒体等在内各个方面对话沟通的机制,导致信息不畅,让政府少了“眼睛”和“耳朵”,加重了疫情控制成本和负担。要突破思想的束缚,鼓励社会各个利害相关方参与到公共卫生治理进程当中来,形成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百花齐放,各展其能的良好生态。
(二)及时修订实践中被证明不合时宜的做法和政策规定,尽快启动对相关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等的修订,规定各种传染病上报后,须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公众,要明确传染病报告“谁不同意谁最后负责”的原则,改造现有的负面激励机制,提高阻碍公共卫生信息流动的成本,打造更为流畅透明的风险预警机制。要梳理、完善公共卫生治理和传染病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管理法》中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政策建议之五:改革公共卫生科研和教学体制,培养公共卫生治理人才
(一)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人才培养机制。建议遴选一批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推进公共卫生学院建设或设立公共卫生学方面的研究机构;鼓励、引导现有的公共卫生学院优化配置学科设置和教学研究资源。
(二)健全我国的公共卫生治理的研究机制。推动多学科、跨学科的交流,加大在全球和地方公共卫生治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公共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外交、公共卫生融资以及和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药学、生命科学等学科方面的交叉研究。
(三)推动政府、民间和国际社会资助相关研究,尤其是原创性和基础理论的研究。
政策建议之六:积极促进和深化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
建议积极参与多元化国际合作,做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改革积极的、建设性的参与者。积极履行《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定期评估自身用于疾病监测和反应的国家机制,并就国内相关规定做出配套。积极参与世卫的全球疫情警报和反应网络(GOARN),使国内法相关规定和《国际卫生条例》第6条关于向世卫在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通报的义务相衔接。积极推动积极促进国际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各层次民间对外交往,增强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参与度和学习能力,提积极参与和提升全球卫生规则的书写能力。

结语


公共卫生在我国地位的边缘化、公共卫生安全理念的缺失和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缺陷,让我们一度失去了对公共卫生危机必要的敏感度。利害相关方参与机制的不足、支持性社会环境的缺失、立法执法漏洞、公共卫生理论的贫乏,以及既往单极化主导对外合作、多层次对外交流缺乏而导致的各种弊端,让我们在仓促应对新冠肺炎之际,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痛定思痛,我们更应知耻而后勇,补齐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民生短板,转为危机,大幅提升公共卫生政府投入,积极参与公共卫生的全球治理,不负于人民,做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欧阳康,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哲学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贾平,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雷瑞鹏,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