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内要闻
首页  -  新闻报道  -  院内要闻  -  正文
孙永平教授谈“碳关税”完成立法程序

来源: 时间:2023-05-10 点击量:

日前,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在欧盟理事会正式投票通过,完成整个立法程序。

自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在《欧洲绿色协议》中提出CBAM之后,欧盟不断推进其立法进程,历时近3年半,最终一锤定音。那么,经过多轮讨论的CBAM最终版究竟带来怎样的影响?我国又该如何应对?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全球气候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孙永平就此与本报记者分享了观点。


1.如何通俗理解欧盟CBAM的诞生?

“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严格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或地区,要求进口(出口)高碳产品时缴纳(返还)相应的税费或碳配额,是防止碳泄漏的重要方法。”孙永平用更容易理解的话解释了CBAM的定义。他认为,尽管不少人将CBAM称为“碳关税”,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碳关税。

“碳关税仅对进口产品征税,对本土产品并不实施约束。然而,CBAM只对欧盟碳市场覆盖的进口商品征税,并强调CBAM许可证价格应反映欧盟碳市场配额价格的动态变化。因此,CBAM是一种调节边境内碳成本和边境外碳成本的机制,旨在拉平欧盟企业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减排成本,消除进口产品相较欧盟产品的价格优势,削弱碳减排政策宽松的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竞争力,有效保护欧盟企业。”他表示。

在孙永平看来,欧盟CBAM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附属品,CBAM一旦实施,会对欧洲本土行业、企业起到一定的平衡和保护作用。

那么,为什么欧盟萌生了保护欧洲本土行业企业的想法?

孙永平认为,因为欧洲碳市场启动后,欧盟的钢铁、水泥及铝制品企业为了逃避高排放所需支付的成本,将工厂外迁至东南亚等地区。伴随着生产转移,碳排放由欧盟泄漏到欧盟之外的国家。产业转移虽然减少了欧盟内部的碳排放量,但对全球减排并没有起到实质作用。然而,相较于碳泄漏风险,欧盟更担忧的是碳成本过高导致的产业竞争力损失及产业空心化。因此,欧盟急需CBAM来拉平所有国家的减排成本,进而保护欧盟的产业竞争力。

因此,当前欧盟CBAM主要是对进口到欧盟的商品进行边境调节,它的核心功能是拉平欧盟境内外企业的减排成本,以此解决碳泄漏与竞争力受损两大问题。


2.CBAM实施后,带来哪些影响?

综上阐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CBAM是成本的转嫁及再平衡。在孙永平看来,这样一来,最终可能的结果是,上游、下游以及消费者端共同承担增加的成本,造成全球福利损失和财富再分配。实际上来看,这是减排成本和竞争力的再平衡,因此,对全球减排的助力可能远没有想象的大。

“我们从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两个方面来探讨CBAM对世界和中国的影响。据联合国贸发组织估算,当欧盟碳价格为88美元/吨时,全球整体减排量为5.98亿吨,其中欧盟下降7.04亿吨,其他国家增加1.06亿吨;在引入CBAM后,全球整体减排量仅为0.45亿吨,其中欧盟增加了0.13亿吨,其他国家下降了0.59亿吨。可见,CBAM的实施更为重要的目的是保护欧盟的产业竞争力,对全球整体减排的贡献是非常有限的。”孙永平表示。

从经济效应来看,在88美元碳价下,欧盟能源密集型行业出口大幅提升,比如,水泥提高了7.72%,电力提高了7.63%,钢铁提高了5.08%。但发展中国家在能源密集型部门的出口大幅减少,比如,电力下降了16.57%,水泥下降了8.35%。

更重要的是,CBAM对发展中国家的收入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在88美元碳价下,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将下降102亿美元,全球整体收入下降82.7亿美元。但是欧盟收入增加了19.4亿美元,造成了全球财富的再分配。

除了欧盟,未来可能有更多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土产业的竞争力而采取类似措施,这会进一步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

与此同时,作为欧盟重要的贸易伙伴,有人会关心CBAM对中国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此,孙永平分享了两点。

“一是削弱我国能源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尤其增加我国钢铁、铝、化工产品等高碳行业产品的成本,对相关行业出口造成一定冲击。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测算,在碳价为88美元的情形下,中国能源密集型行业出口将下降3.52%,中国收入损失为7.52亿美元。二是中国暂未被纳入CBAM的行业也并非绝对安全。尽管机电产品、纺织品、金属品及化学品等主要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所涉行业目前不在CBAM首批名单中,但据最新的案文来看,欧盟计划在2030年之前,将CBAM扩展至欧洲碳市场覆盖的所有行业。”他说。


3.作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如何应对?

当前看来,欧盟CBAM的通过也许仅仅是起点,不会是终点,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期也在设立CBAM方面频繁动作。因此,孙永平认为,对我国企业而言,通过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碳资产管理能力,才能进一步应对国际间CBAM的不断施压。

“首先,应完善国内碳市场,特别是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并尽快引入碳泄漏机制。碳泄漏机制既可以保护中国出口行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为全球气候治理做出积极贡献。更为重要的是碳泄漏政策也对欧盟对华出口商品形成对等约束关系。其次,欧盟极有可能把CBAM的核算压力通过进口商转移给出口国家,所以中国应该把建立透明的核算体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从而为低碳商品出口欧盟保驾护航。同时,透明的核算体系也是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必然要求。”

当然,孙永平还分享了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建立起来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做出自己的减排努力,但是CBAM等于是强迫其他国家和欧盟一起进行减排,因此,存在与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相违背的嫌疑。

因此,他表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我国应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对话交流与务实合作,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强全球气候治理凝聚力,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最后,是要把握CBAM实施后带来的机遇。CBAM为新能源的上下游产业发展创造新的机遇,CBAM也能为绿色产品提供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和更广阔的市场。除了欧盟,美国也开始着手设立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高排放企业的转型步伐,让相关企业早做准备,尽量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现低碳化甚至是零碳化。只有我们企业自身实现了低碳化转型,才能更好地应对CBAM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孙永平说。

(本文章转自《中国环境报》,作者为张倩,原标题为《欧盟“碳关税”完成立法程序会带来哪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