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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四中全精神深化国家治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来源: 时间:2014-12-29 点击量:

2014年11月5日,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举办了“学习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治理研究”学术研讨会,来自武汉大学、中共湖北省委党校、中南民族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的20多位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者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和任务,四中全会的新提法、新举措,以及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会议由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欧阳康教授主持。以下是各位学者发言的观点摘录:

法治意识的新境界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 欧阳康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门研究法治问题,通过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依法治国的专门文件,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定了依法治国的总纲领,标志着中共法治意识和治国理政的新境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创造性地传承了中华优秀文化中关于礼法并用、德法兼治的思想,丰富了对现代化的认识,将民主和法制提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涵。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全面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决定》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内在统一性,探索和创造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该决定自觉地将共产党的活动纳入到法制的轨道,要求各项改革于法有据,要求所有干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将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提升到新境界、新水平、新阶段。

有序推进司法改革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齐海滨

《决定》是今后若干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决定》中引人注目地提出了改革司法机关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治理能力的总体框架等一系列措施。据此,我国司法机关管理体制将发生重大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将设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设立跨区域的审判和检察机关,办理跨地区案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审判权和执行权,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将互相分离。

在现有的地方法院以外,将会出现跨地区的司法机关,受理跨地区案件,这将有效改变跨地区民商事案件、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难立、难查、难执行等严重的司法地方化倾向,改善生态和商业环境。司法权与执行权、行政管理权分开,将逐步剥离司法机关的自身行政管理职能,铲除司法行政化的土壤。与此同时,现有的地方法院继续存在,这就给地方司法创新保留了一定空间。这些措施的有序推进,必将改善司法生态,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小康社会建设。

法治的成本与收益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张建华

市场经济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基本条件。中国经济过去取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增长的“中国奇迹”,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法治的建立健全在为市场的高效运行保驾护航,从而释放出经济的巨大潜力。然而,中国经济的法治基础目前依然相对薄弱,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法治相对薄弱已成为限制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障碍。

依法治国应该成为民主社会的共识,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存在成本问题,法治同样不例外。法治成本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对其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加深层次的了解法治成本的构成。依法治国是一个不断深化和持续渐进的过程,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能否真正坚持下去要看政府如何处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成本与收益。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陈刚

十八届四中全会集中关注依法治国,这在中国近几十年的历史上不是第一次,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更不是第一次。我们如何保证依法治国能取得国家治理的成功?

国家应该如何来治理,是用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还是道家的无为而治。这个问题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就一直是中国政治哲学思想辩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当代社会,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和社会复杂性的提高,完全使用道家的无为而治显然是不可能的,西方国家纯粹的市场经济和小政府的做法已经证明了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在21世纪的今天完全依赖德治显然也是不合时宜的。那么,是否应该使用完全法治来治理国家,我国历史上传统的德治是否应该完全被抛弃?我们认为,没有德治的法治是冷酷无情的,没有法治的德治是虚弱无力的。法治和德治应该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加强的关系。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应该是以法治为主,以德治为辅,道家的无为而治也不可完全偏废。

法治的中国问题和中国逻辑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唐皇凤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将法治建设提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政治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予以理性审视,必将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新动力,开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新征程。

首先,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化是现代化的核心构成要素,事关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转型与战略重构,依法治国是中国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一系列关键领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保障,也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再次,现代国家治理需要形成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良性互动格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提升国家治理绩效的有效途径。最后,培育一个高度组织化和制度化的现代社会,开展国家与社会之间富有建设性的良性互动,是构建现代法治秩序和推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结合点。总之,培育一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力量共同成长的法治国家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目标。

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法治支撑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崔光胜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我国的各项重大改革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推进,要依法治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关涉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问题,解决均等化也必须要有法治的支撑。

我国“非均等化”现象既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实的存在。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城乡差距依然很大,并且在部分地区还在明显加剧,这种现状与我们正在推进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极不相适应。以东中西部的上海、湖北、贵州为例,三地的城乡基本医疗服务、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并且越是不发达地区城乡差距越明显。解决现实的“不平等”,除了靠中央政策支持、国家财政倾斜、东西部横向援助和社会组织参与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法治保障,即国家要着手制定有利于社会成员公平获得社会财富和社会福利、城乡居民公平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才不是现实中的一句空话。

法治化视阈下的科技社团治理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徐顽强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中运行。因此,对科技社团进行法治化治理既是时代的诉求,也是社团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全面建设法治型国家的要求。

当前,对科技社团的治理存在着法律基础薄弱,法律法规滞后;政府治理“缺位”,监督管理真空;社会治理“失灵”,治理动力缺失;自身治理“失位”,自律机制薄弱等问题。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需进一步推进科技社团的依法治理,加强对科技社团的法治宣传力度,建立相应的价值认同观念;加强科技社团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加强科技社团内部自律机制建设,建立“监事会”制度;完善科技社团外部监管机制,在法律上明确科技社团外部治理主体,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完善科技社团诚信评价体系,建立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加强科技社团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构建科技社团信息公开平台,让科技社团在法律的框架下阳光运行。

网络空间法治化的思考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钟瑛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写入公告,显示出国家领导依法治国的决心。相应地,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被提到新的高度。

建立有效的网络法制管理体系,针对以前管理中的问题,我们不仅需要技术层面的思考,更需要理念层面的思考,同时还需要操作层面的思考。

就技术层面而言,预见性与前瞻性尤为重要。在新的立法中要考虑网络技术的特点,要考虑新媒体传播的规律,使新的法规更加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

就理念层面而言,要善于利用不同的声音,从网络框架思考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

就操作实施层面而言,互联网多角度、多层面协调管理尤为重要。在依法治理的根本前提下,行政、技术、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管齐下。

法治精髓在于规范权力运作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饶传平

很多人认为,中国人法治观念淡薄,守法意识弱,遇到问题首先想到找关系,而不是依靠法律来解决。我认为并非如此,法治观念淡薄只是一个结果,造成民众不信法不守法的原因,还是要到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去挖掘。

人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假如立法不良、选择执法、司法不公,就必然诱导大家去拼“关系”,这给公权力的行使者提供了上下其手的空间和机会。一旦形成风气,这会对法治造成最大的破坏。所以,看似是国人法治观念不强而造成不守法,实则是公权力的不规范运作,让民众无所适从。由此,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反复讲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礼法并用的历史演进及现实启示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杜志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古代治理经验包括“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他再一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对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高度总结,那就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法治与德治,是中国历史上传统的两大治理模式,二者往往兼而用之,即礼法并用。但不同朝代却有所侧重,如商、春秋战国(法家)、秦朝、隋、宋、元几个朝代偏重于“法”,即刑主德辅;夏、西周、春秋战国(儒家)、汉、唐、明、清几个朝代则偏重于“礼”,即德主刑辅。在同一朝代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初期是德主刑辅,修养生息;其后期则是刑主无德,君暴吏酷。传统文本中的“法”多等于“刑”,但自唐代以后逐渐等同于“制”。《唐六典》《大明律》《明会典》《大清律例》都是传统时代法制的典范。

中国古代治国思想的现代启示有三:一是“礼法并用”,即除了以道德教化引人向善以外,还必须要有刑罚惩诫逼人去恶;二是“法制完备”,做到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可以、有章可循”;三是“德主刑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的言行为主,以严格执法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为辅。

法治中国要有文化根基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李翔

国家治理应采取怎样的方式?依靠法治是现代国家得出的共识。法治的历史经验不仅是一种关于治理的工具或策略, 它更是一种关于治理的价值取向和政治实践。法治是一种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文化现象。一个国家需要顺着自己的发展脉络、使用自己的话语体系、根据自身的实际、来形成一种可以称作“法治”的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韩非子认为,国家治乱在法不在人。虽然法家思想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中国现代法治必须要有“文化根基”。传统的治道理论所蕴含的丰富思想,尤其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道德传统、思维方式、价值追求乃至语言风格,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领会。正如孔子所言“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作为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将发挥重大和长远的影响。

依法治国与法律信仰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杨昂

所谓对“法”的信仰,就是对法律规则和制度之上或背后的具有终极性和超验性的价值——正义、公平、真善美和道德(即自然法)的信仰,法律只有借助这些力量才能提高其正当性和权威,从而得以有效实施。在任何民族的文化传统中,都存在这样的信仰因素,它们是使法律具有正当性的精神基础,中国法律文化同样如此。

对于法治而言,失去信仰的精神基础是不幸的,因为这可能最终动摇法律的神圣地位。使法律走下神坛,可以使人类对法律的态度更加理性,使法律更加接近民众的生活,这既不会影响法律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也不会改变世俗社会对法律的利用和依赖。但今天的世人和法律家都应该清楚,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只能是基于理性,基于利益、效益和道德,而不可能是来自于信仰。

立足健全省级法治体系,推进省级经济调控体系

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楼宗元

省级调控基本体系的目标框架是要建立省级调控的治理体系。需要建立经济、法律、计划、行政四大手段相互协调的综合调控手段体系和由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四个层次组成的省级调控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健全省级调控体系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市场决定取舍、绿色决定生死、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围绕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两个作用的充分发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完善调控政策,优化调控手段,构建战略引领、规划统筹、政策完善、措施配套、调控同向、执行高效、监管到位的省级调控体系。其主要任务保持经济增长、结构优化、绿色发展、活力增强,民生改善。基本原则是要同时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上与向下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领域调控和全局统筹的关系。同时,健全省级调控决策机制、执行机制、政策体系、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也十分重要。

本版内容由国家治理研究院提供,通讯员杭慧喆整理。